(2015)韶仁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谭某甲申请谭某乙相邻关系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谭某甲,男,住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谭某乙,男,住广东省仁化县。再审申请人谭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谭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仁法立调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谭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骆 勇审判员 肖贵娣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