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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台洋与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洋,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397-1号申请执行人台洋,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洋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194号裁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其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合计40528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已执行回案件款707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台洋,后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华泰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洋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