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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与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韩×,男,2007年1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韩×2(原告之父),男,1976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的法定代理人韩×2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