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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52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李强华审判员  唐 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成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