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红星故意伤害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青刑监字第13号红星: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及(2014)西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决、裁定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属定性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你与被害人饮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两次推搡被害人致其头部着地,致使被害人头颅右后枕部碰撞在地面木板上后,颅脑急剧发生减速运动造成桥静脉破裂,滑动性脑挫伤,从而形成硬膜下广泛出血而死亡。你推搡被害人致其头部着地的行为系伤害性质的行为,该行为与被害人桥静脉破裂致使急性硬膜下广泛出血而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要件,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判根据你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已经依法减轻处罚。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