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吴兵诉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吴兵,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吴兵,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干部,住四川省乐至县凉水乡。被告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西门桥三岔路。组织机构代:72746407-6。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被告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组织机构代:66957425-X。法定代表人吴倩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吴兵诉被告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吴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吴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撤诉减半交纳1426元,由原告李吴兵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云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