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2015)伊县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姜金利与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姜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利,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姜金利,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申,系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文,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金利与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211768元、执行费3076元,2015年1月13日本院将执行款21176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伊县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海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