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81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统寿,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生,系该联社大源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汪永祥,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农民。执行标的:639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汪永祥于2015年1月12日将本案的案款6397元全部交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