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郭志华与何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何祖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郭志华。委托代理人梅越云,蕲春县助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祖中。原告郭志华诉被告何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何祖中已私下向原告郭志华履行完毕,纠纷得到解决,现原告郭志华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华撤回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华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