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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郭志华与何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何祖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郭志华。委托代理人梅越云,蕲春县助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祖中。原告郭志华诉被告何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何祖中已私下向原告郭志华履行完毕,纠纷得到解决,现原告郭志华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华撤回对被告何祖中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华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