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德铭与陈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铭,陈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陈德铭。被告:陈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铭诉被告陈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开庭前向原告及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双方于2015年1月13日10时到本院花山法庭第1法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铭负担。审 判 长 肖 志 强代理审判员 谢 韬 正人民陪审员 徐 翠 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倩菲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