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于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鹏海,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3)桦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3)桦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