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汪鑫诉被告翟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鑫,翟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汪鑫,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翟莹,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原告汪鑫诉被告翟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