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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米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博房屋补偿款86712.00元,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申请执行费1200.00元,共计人民币88049.50元。但被执行人米永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米永刚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米永刚的工资中每月提取1000.00元给付所欠申请人欠款,付清88049.5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