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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