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民二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欣芳诉刘忠宝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欣芳,刘中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欣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委托代理人闫生海,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中宝,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委托代理人章金喜,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欣芳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王欣芳。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