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四民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与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06号原告陈××,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四族乡周家门村双牛坪社。被告包××,又名包想娃,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