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阮晓燕与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晓燕,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阮晓燕。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永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永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