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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许文德、吴菜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许文德,吴菜荣,黄文新,庞丽娟,吴家祝,刘带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斯,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香国,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许文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吴菜荣,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黄文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房。被申请人庞丽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申请人吴家祝,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带弟,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以上述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许文德、吴菜荣、黄文新、庞丽娟、吴家祝、刘带弟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限额为59463.25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文德、吴菜荣、黄文新、庞丽娟、吴家祝、刘带弟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59463.2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