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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副贵与晁庆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副贵,晁庆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刘副贵,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庆,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副贵诉被告晁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晁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晁庆的经常居住地在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属于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被告晁庆的经常居住地在芜湖市弋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晁庆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