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凡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