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世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世勇,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世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正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韩世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0元及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韩世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世勇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俭信用社有存款1787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世勇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俭信用社以韩世勇名义所开账号的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继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