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朱志桂与王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桂,王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桂(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4********),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云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朱志桂与被执行人王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仑执民字第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