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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弋菲不动产过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弋菲,胡庆花,宋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刘弋菲,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庆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兆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门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胡庆花、宋兆武协助申请执行人刘弋菲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