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2005年9月6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2014年9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2014年9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余某骑摩托车窜至南县青树嘴镇清和村八组贾菊华家,陈某某假称二人是青树嘴镇政府工作人员,下乡给贾菊华做低保调查。取得贾菊华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某趁余某带贾菊华到厨房假装照相之机,溜入房间将放在衣柜抽屉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2、诈骗罪盗窃实施完毕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办理低保补助照相不能戴黄金手镯,要贾菊华取下手镯。贾菊华取不下来,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帮贾菊华将手镯取下并拿在手中,尔后走到贾菊华卧室,假装把手镯扔到卧室的衣柜顶上。随后陈某某和余某拿着黄金手镯骑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贾菊华的黄金手镯价值7194元。两名被告人因害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4年9月11日22时许主动将600元现金、黄金手镯一个、黄芙蓉王香烟一条和一封道歉信退放在贾菊华家门口。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主动向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柳丰、贾菊华的证言;商品质量保证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