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韩某亮,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新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