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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蒋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何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韵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