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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梅付与王汝雄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付,王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付。被执行人王汝雄。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梅付与被执行人王汝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梅付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王汝雄已经将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崇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