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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崔某某,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