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发贵与付先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发贵,付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宋发贵。被执行人付先学。申请执行人宋发贵与被执行人付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付先学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宋发贵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付先学欠宋发贵借款10000元,付先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5000元,2015年1月13日偿还5000元,付先学已按期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10000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宋发贵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