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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建南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南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81号罪犯彭建南。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建南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彭建南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对上诉人彭建南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彭建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建南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彭建南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9.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