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孙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