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雷先来与吴俊、张雪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先来,吴俊,张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雷��来,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吴俊,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张雪东,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雷先来和被执行人吴俊、张雪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俊、张雪东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刑初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俊、张雪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19.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