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云南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兴支公司;陈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云南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梁王坝。工商注册号:530402100008015。法定代表人苏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松,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如伟,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兴支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玉溪农经站商业铺面。工商注册号:530402000002263。负责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萍,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陈应华,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新兴支公司及第三人陈应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玉溪荣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减半征收49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