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毕建庄申请执行靳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庄,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毕建庄,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毕建庄申请执行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靳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站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