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黄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