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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章国琴、章国江生命权与章建江、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琴,章建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章国琴。委托代理人:颜琦达。被告:章建江。委托代理人:严文天。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章国琴诉被告章国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章国琴以本案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国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章国琴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才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