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亚洲与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洲,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赵亚洲。委托代理人蒋继亮。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兴开,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伟,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洲诉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亚洲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筱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