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沈阳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6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云,董事长。关于沈阳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单位已歇业,其资产正由政府牵头进行处置,本案已执行6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60000元,余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