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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光、濮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7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庆伟。被告王晓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濮瑜,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光、濮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