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亚军、华艳、华琴、李晚香、游海燕与舒爱萍、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军,华艳,华琴,李晚香,游海燕,舒爱萍,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军。申请执行人华艳。申请执行人华琴。申请执行人李晚香。申请执行人游海燕。被执行人舒爱萍。被执行人刘卫华。关于徐亚军、华艳、华琴、李晚香、游海燕与舒爱萍、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24号、第01425号、第01426号、第01659号四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4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卫华所有的坐落于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8号二楼(即嘉鱼县凤凰大道四大楼原生资公司宿舍二单元二楼,建筑面积126.93平方米,所有权��号鱼岳00001842号)商品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舒爱萍、刘卫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爱萍、刘卫华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卫华所有的坐落于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8号二楼(即嘉鱼县凤凰大道四大楼原生资公司宿舍二单元二楼,建筑面积126.9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鱼岳00001842号)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