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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那辛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那辛,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张那辛。被执行人��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那辛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那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那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