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市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小海与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海,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大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刘小海与被执行人哈密安华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大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