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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