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