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姬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