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宝鸡裕华恒星冷冻机电公司与宝鸡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裕华恒星冷冻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裕华恒星冷冻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9026162-1。法定代表人孙安琦,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钛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481364-1。法定代表人朱玉婷,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宝鸡裕华恒星冷冻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4)宝仲调字第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宝鸡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于当日一次性向申请人宝鸡裕华恒星冷冻机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了4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至此,(2014)宝仲调字第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4)宝仲调字第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广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