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邝佳丽申请执行成都市勇闯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14-2号申请执行人邝佳丽。被执行人成都市勇闯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155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7日受理邝佳丽申请执行成都市勇闯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勇闯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