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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蓝胜荣与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胜荣,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甄伟涛,甄艳儿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蓝胜荣。委托代理人彭德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胜荣。第三人甄伟涛。第三人甄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胜荣诉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甄伟涛、甄艳儿公司解散��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三人甄伟涛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司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深圳市沛沛澳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