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圣文,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