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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张志凯、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张志凯,刘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东留官营村。被告:张志凯,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西留官营村。被告:刘金平,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西留官营村。原告刘金龙诉被告张志凯、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金龙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凯、刘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