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张志凯、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张志凯,刘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东留官营村。被告:张志凯,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西留官营村。被告:刘金平,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北沙乡西留官营村。原告刘金龙诉被告张志凯、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金龙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凯、刘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