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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剑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剑勇,陈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剑勇,男,汉族,1979年出生,独山子市个体户,住该市。被申请人:陈军辉,男,汉族,1966出生,,142团土地承包户,住该团。申请人刘剑勇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军辉位于一四二团8连50#地南310亩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军辉位于142团8连50#地南310亩土地予以保全,停止流转,至本院解除保全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自: